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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出台新规定:企业发债以"注册"取代行政审核
960574.com  发布:2008-4-14 8:16:40  来自:财经新闻  浏览: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指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下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下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这是转变政府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的具体措施,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管理债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办法》鼓励加大债务融资工具的创新、提高直接融资 比例,从宏观层面看,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力,降低银行系统性风险,更好地传导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意图,改善宏观经济管理的效应;从微观层面看,有利于企业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丰富投资人投资渠道。

    对于央行日前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中期票据”正式推出,债市市场化进程加快,企业、银行等都会从中受益,但信用风险、投资限制等问题也不可忽视。

 中期融资工具进一步丰富

    接受记者采访的投行人士表示,《管理办法》实际上就是明确地推出了“中期票据”,预计期限在1年-5年之间,尤其是3年期左右品种将会成为主流;其与目前的短期融资券较为类似,主要区别在于期限更长。

    分析人士认为,中期票据可以填补目前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断档”。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在1年以内,而企业债的期限多在5年以上,分离债也大多在5年-6年之间,部分企业的中期融资需求被抑制。

    中期票据的推出,丰富了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的渠道。由于其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发行更为便利等原因,中期票据将会得到发行主体的青睐。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导致信贷资源日益稀缺的情况下,短期融资券已表现出了强烈的“融资”特征,中期票据的发展前景也将一片“光明”。

    此外,债市市场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央行表示,今后,凡是市场有客观需求,市场参与主体自主研发的各类创新产品均可采用交易商协会注册、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不再逐项进行行政审核。

    银行或将受益

    《管理办法》明确了中期票据的“场外”性质。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中期票据的场外性质使得其与分离债等还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上交易的品种有着很大不同。中期票据丰富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品种,增加了商业银行在非信贷资产配置上的选择,有助于减少投资风险;而且中期票据很可能延续无担保的特征,其收益率势必要高于目前市场上同类期限的收益率,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收益率水平。

    除了投资收益外,中期票据还将增加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如承销费。目前,商业银行在短期融资券的承销业务中所占份额非常高,分析人士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占有先天性的优势,包括资金、兑付、沟通等方面。因此,在未来中期票据的发行承销中,商业银行很有可能继续占据优势。

    消息人士透露,央行目前已选定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中信、光大7家银行作为首批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

    部分券商人士表示,这将给他们的固定收益证券业务带来较大冲击。目前,券商在企业债的承销中占据主导地位,但中期票据的推出将会影响到企业债的发行量,而且券商在中期票据的竞争中也不占优势。但也有券商人士表示了相对乐观的看法,毕竟券商在投行业务方面是最专业的。

    此外,还有专家表示,在市场化的过程中,控制好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将是新品种顺利推行的重要保障,而且如何解决部分机构的投资限制也是必须重视的问题之一。(任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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