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TM机出错,恶意转账取款57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胡珊通讯员陈霞芳)备受关注的宁波唐氏兄弟ATM机恶意转账一案,目前进入公诉阶段。昨天,宁波市检察院工作人员透露,3月26日,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唐氏兄弟提起了公诉。
ATM机出错恶意转账取款
23岁的唐风军和22岁的唐风光是湖南炎陵人,事情发生在2007年春节前夕,当时兄弟俩准备回家过年。2007年1月28日上午,哥哥唐风军带着他和弟弟的2张银行卡,来到鄞州银行礼嘉桥分理处,打算把兄弟俩打工挣的8000元都汇回老家。在银行汇完款,唐风军发现弟弟的银行卡里还剩4.49元的余额。因为这张卡不打算再用了,唐风军想干脆把这4.49元也取出来。但由于没带弟弟的身份证,这事没做成。
到了晚上7点多,不甘心放弃这4.49元的唐风军再次来到鄞州银行礼嘉桥分理处,不过这次他是站在ATM机前,他想通过转账的方式将弟弟卡里的钱转到自己卡里。
对于转账这段过程和以后发生的事情,宁波市检察院的起诉书里是这样描述的: (唐风军)因操作错误输入为49.49元,ATM机因系统故障而成功转账。唐风军随即查询唐风光借记卡内的余额,显示为45元。唐风军又以45元进行转账,查询唐风光借记卡的余额显示为90元,于是唐风军以等于或者小于卡内余额的数字连续转账,当晚共计转账135万余元人民币,并于当晚和次日从自己的借记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合计1万元。
次日,唐风军将90万余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内,并将ATM机系统出错的情况告诉了弟弟唐风光,让唐风光在鄞州银行又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将2000元人民币转入唐风光新的借记卡内。2007年1月29日至31日,唐风军将已转入自己借记卡内的67万余元人民币转入唐风光新的借记卡内,并伙同唐风光从唐风光新的借记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合计57万余元。
向银行查询兄弟俩落网
如果不是广州许霆案,宁波唐氏兄弟的案件也许不会这么被关注。有外地媒体将宁波唐氏兄弟案与广州许霆案相联系,因为两个案件都和ATM机出错有关,导致取款人恶意操作。
去年年底,许霆案被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后,宁波唐氏兄弟也引起外地媒体关注。
据悉,唐氏兄弟已在看守所羁押了近1年,案件悬而未决的原因,据市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解释是:2007年4月16日鄞州区检察院向鄞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期间延期审理两次,后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改变管辖,鄞州区检察院于同年9月17日将案件报送市检察院,期间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与许霆落网方式不同的是,唐氏俩兄弟是因为主动向银行查询而案发的。据了解,取出的57万余元,唐氏兄弟大部分存了银行,往老家寄回了20万元。唐风军的父母收到这笔巨款后,担心坏了,以为儿子在外做了坏事,唐风军的母亲赶紧给兄弟俩打电话,劝他们把钱还给银行,让他们“还是安心在厂里做事、干活”。
2007年1月31日,唐风军打电话到银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在帮唐风军查询时吃惊地发现,他弟弟那张卡上的余额竟然是负200多万元。银行方面很快核实了ATM机转账的异常情况,立即调整了出错程序并报了警。
当晚,接到报警的鄞州警方在出租屋里将正在睡梦中的唐风军抓获,还在厂里加班的弟弟唐风光随后也落网。唐风军取走的钱,唐家人在很短时间内打到了警方的一个账户里。
该不该定盗窃罪控辨双方有争议
唐风军的辩护律师、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朝惠认为,唐风军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证据不足。构成盗窃罪的一个客观要件是“秘密窃取”,但是唐风军转账用的是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的是真实的密码,ATM机没有提示他操作错误,他是以正常的操作方式转账和提款,是正常的行为。
昨天采访时,宁波市检察院人士称,将唐氏兄弟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检察机关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综合考虑了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因素。首先,唐风军在确定ATM机出错后,仍屡次进行转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关于“秘密窃取”,刑法上是有解释的,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会被财产所有人或保管者知晓的方式占有财产的行为,唐风军的行为显然符合这一解释。被告人唐风军、唐风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实,对这个案子的定性,争议不仅存在于控辩双方之间。记者采访了解到,宁波司法系统内部、律师界就此案的定性和量刑细节也有不同理解,认为构成侵占罪、诈骗罪,或是民事上的不当得利的观点都有。
这个案子进入公诉阶段后,将进入审判程序,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相关链接广州许霆案
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盗窃一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3月31日15时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许霆未退还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73826元。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自动柜员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万余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31日的判决中称,许霆171次取款中的第一次1000元取款,是因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许霆无意中提取的,不视为盗窃,同时,扣除许霆银行卡内原有的余额,法院认定许霆盗窃的金额为173826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霆的行为有盗窃的主观故意,也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柜员机内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的盗窃行为应当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甘正培表示,重审判决之所以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主要基于两点:一是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是许霆是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使用本人银行卡指令超出余额取款的方法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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