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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身故,意外险能否理赔?

中暑身故,意外险能赔吗?

相信很多保险从业人员看到这个问题,都会有同样的答案,那就是“不赔”!在度娘上一搜,也不出所料,绝大部分保险公司和保险大伽,答案都是非常的一致――不赔,支持“中暑”属于意外险理赔范围的寥寥无几!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保险公司和大多数保险从业人员的眼中,一、中暑是由于持续的高温,以及是自身的身体机能所致,所以不能称之为“突发的”、“非疾病的”,也就是说“中暑”是疾病而非“意外;二、中暑属于职业病的范畴,不是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综上两点,意外险不赔付中暑,似乎就成了理所应当、合情合理的了,也早已成为业内的共识!

然而,最近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一份很有意思的民事判决书。

案例中说的是都昌县的被保险人赵某英所在公司在2016年6月为其在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险,赵某英当年8月份因“热射病和日射病(系重度中暑)”导致死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家属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保险公司仍然败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热射病和日射病”死亡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我反复研读这份案例,保险公司之所以作出拒赔的决定及上诉的原因也就是前面说到的两点,保险公司就认定了”中暑“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

然而,都昌县法院一审认定:首先,“热射病和日射病”系重度中暑,赵某英因高温环境下作业导致神志不清并入院治疗,经都昌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度中暑,并于出院当天死亡。出院诊断时,赵某英除重度中暑外,并无其他疾病,且在死亡前未造成其他伤害。其次,中暑虽然与各人的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但与高温环境等外在的因素亦不可分割,是高温环境等外在因素与个人身体机能、素质内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意外伤害及内在疾病的双重属性。而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并未将“中暑死亡”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也未对意外伤害免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说明。同时,因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故在认定中暑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应认定为意外伤害。综上,赵某英因“热射病和日射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理赔范围,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了,本案二审中,被保险人赵某英家属提供了信泰保险理赔款的银行汇款凭证,拟证明投保人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了同一险种的保险,另一家保险公司已足额理赔。虽然最后因为此证据没有银行盖章,法院并没有采纳,但也侧面反映了并非所有保险公司的意外险都会拒赔“中暑”的!

所以说呀,中暑身故,意外险能否理赔,还要看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没有明确地说到将“中暑身故”排除在意外伤害之外,如果没有排除在外,保险公司却又拒赔的,那就法庭上见吧。只不过,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而非欧美法系国家,曾经的判例并不会对以后的案件造成太大的影响。所以,最终能否在法庭上获得法官的支持,还是个未知数!不过,本案例告诉大家,希望还是有的!

其实本案例与最近的甘肃马拉松致人死亡案有着类似之处,只是一个是“酷暑”,一个是“酷寒”;一个是“被热死的”,一个是“被冻死的”。

好了,酷暑即将到来,大家请注意防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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